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為:
(1)鄉(鎮)村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沒,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其他審批程序同于鄉(鎮)村興辦企業用地。
(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