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繳納下列費用: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人均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
(3)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該項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安置補助費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