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其收益權按照有關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或依約定處置。
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但因企業破產、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企業破產、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流轉,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不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應辦理國家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向國家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破產、兼并、分立后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可與廠房一同設定抵押。設定抵押須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抵押權實現拍賣、變賣抵押物時,須辦理國家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先扣除征地補償安置費付給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證明中放棄此項權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讓金上繳國家,余額依擔保法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