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
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法定或約定的期限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