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在我國,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由憲法規定。土地管理法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的立法重點是對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同時,國務院可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或發布行政命令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例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中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擔當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簽定出讓合同。上述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稱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處分權能,應依法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下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上繳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