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征用的原集體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