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應依法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