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科學規劃宅基地,促進新農村建設合理布局。按照統籌城鄉建設用地和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要求,嚴格劃定農村居民點擴展邊界,合理確定宅基地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創造條件,編制好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省級下達的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宅基地指標,保障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規模。
抓緊修訂現有宅基地使用標準,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各地要遵循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客觀規律,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根據城鄉不同的地域特點,區分不同住宅類型,抓緊修訂現有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建立和完善農村人均用地標準,控制宅基地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訂標準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時提交立法機關審議。
強化自我約束,探索宅基地集約節約利用新機制。各地要積極探索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強化內部約束機制,促進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經濟手段調節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規范農村宅基地特別是閑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進解決現有宅基地集約利用和超標問題。對“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依法應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積極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有償使用,形成超標宅基地逐步退出機制。
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簡化審批手續。各地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宅基地審批辦法。在村或村民小組內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兩圖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現狀圖、宅基地審批控制圖和宅基地安排計劃表,在村民公開監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結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未利用地的,經村、鄉 (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基本農田除外),由各縣(市)按當年總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批準。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規范宅基地審批辦法,定期開展抽查,按年度將宅基地審批落實情況報省 (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強化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