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來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采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來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擴設施。
8、中心試驗站。考試大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