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土地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應是“土地、人地關系、土地問題”的系列基礎概念與內涵及其經濟方面,并以人地關系為核心。
?。?)各個歷史時期的作者對其土地經濟學研究對象的表述,則是多種多樣的,而且是從局部、專項到多元、綜合的不斷演進。
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資本論》第一卷中論及資本和勞動與土地的關系時,就指出“經濟學上所說的土地是指未及人的協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勞動對象。”
馬歇爾(A.Marshall)1907年出版的《經濟學原理》一書則把土地定義為“土地就是自然資源綜合體”。
伊利與莫爾豪斯1924年出版的《土地經濟原理》一書中則是把土地作為“商品”、“經濟要素”,從自然經濟、社會和法律等方面論述土地的綜合特性和經濟意義,并主要從土地利用與土地政策等方面論述土地經濟問題,從而為土地經濟學成為一門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和學科體系提供了基礎。。及至1940年伊利與魏爾萬又出版了《土地經濟學》一書,進一步強調指出“土地經濟學的起點和終點全是人”。 來
雷利·巴洛維在1986年出版的《土地資源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一書中,指出“土地經濟學:人地關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