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強制地對經濟單位和個人無償征收的實物或貨幣,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稅收不僅具有分配的職能,還有調節經濟運行的職能;它不僅是國家聚積資金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重要的經濟杠桿。
(二)土地稅的概念、性質和功能
土地、房屋和其它動產、不動產都是財產,財產具有收益性,因而土地稅和房產稅或通稱的土地稅被認為是包括在一般財產稅內的。但土地稅又因征稅基礎的重點既可能是地產,也可能是地產的收益,因而可能分屬于不同的稅種。
就賦稅的稅種類別而論,土地稅是以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等設施)不動產為征稅對象的,因而應視為一種財產稅(Property tax)。
因土地是固定的財產,對土地按其價值征收財產稅,如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不發生轉讓流動,則是在每一塊土地上連年長期征稅,這種年年按值課稅實際上征收的是地租。
土地所有者如果將土地出租給租佃(賃)者,或土地承租者又將承租的土地轉租給他人,則前者可能要求后者補償他繳納土地稅的損失,從而將地稅的一部分或全部轉嫁給其租佃(賃)者或承租者。考試就到
土地稅的運用,可能利用多種條件使其向多方面轉嫁,這些轉嫁方法有可能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帶來利益或不利,其決定的關鍵在于要有相應稅制和政策加以導向和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