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八部分 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一、關于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目的是為征地補償提供依據,直接為征地服務。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要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縣域范圍為主),在主導性農用地類別和耕作制度條件下,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及相關附加收益為主要依據進行測算。以統一年產值標準為基數,同時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需要等其他條件,確定補償倍數,計算征地補償費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制訂時要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測算。已經完成了農用地定級的地區,應充分吸收農用地定級成果。已按《農用地估價規程》完成農用地征用價格評估的地區,要充分考慮評估結果。要盡量采用多種方法分析測算,合理確定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統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各地對此項工作務必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力爭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及公布工作。
二、關于推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本著開拓創新、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三、關于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步驟
(一)制訂方案,加強協調。
(二)全面部署,科學測算。
(三)評審驗收,搞好平衡。
(四)審查備案,統一公布。
四、關于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合理確定不同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從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生產和生活實際需要出發,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補償標準與農民補償要求之間的關系,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為由,壓低征地補償標準。
(二)做好省域內征地補償標準的總體平衡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按照同地同價的要求,合理確定和平衡省域內各地(市、州)之間及各市(縣)之間征地補償標準的差異;要認真研究處理因各地征地補償標準發布時間及測算方法等不同造成標準水平出現差異的機制和方案。
(三)認真依法組織聽證工作。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擬訂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必須要組織聽證。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要在認真做好實地調研和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群眾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注意與過去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測算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應注意對過去依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尤其是對1999年至2004年期間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認真分析和客觀借鑒,防止新、老征地補償標準之間差距過大而導致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例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主要是為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安置措施不落實
B.征地補償同地不同價
C.征地補償標準偏低
D.征地費用分配不合理
E.征地補償標準隨意性較大
答案:BCE
解析:法規考核點。《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5]144號) 規定,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