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四部分 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42號)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
一、審批權限劃分
(一)經國務院批準改制且符合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條件的企業,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部審批。經國務院批準改制具體包括以下兩類:
1.國務院直接批準、國務院會議紀要確定或國務院領導批準改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
2.國務院直接批準、國務院會議紀要確定或國務院領導批準改制組建境外上市企業的。
(二)無論哪類企業、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企業集團或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改制且符合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的企業,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土地所在地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為方便與有關部門銜接,同一企業涉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土地資產處置的,企業根據需要,可持有關省(區、市)的處置批準文件到我部轉辦統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部分采用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部分采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劃撥方式處置等多種處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一并擬訂,按照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并核準,具體處置方案則按各種處置方式的審批權限分別在市縣或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采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范圍和程序
(一)適用范圍:
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采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報批程序:
1.改制企業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批準文件,擬定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向省或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
2.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經核準后,企業應自主委托具備相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并依據土地狀況和估價結果,擬定土地資產處置的具體方案;
3. 企業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產權壯況、地價水平進行初步審查并出具意見,并附土地估價結果初審表(見附件二中附表二);
4.企業持改制方案、土地位價報告、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和初審意見,到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
5.企業持處置批準文件在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后,到土地所在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四、具體處置方案審批要求
(一)所需報件:
1.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的申請文件(含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
2.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
3.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
4.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核準文件;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權屬和地價水平的初審意見(含土地估價結果初審表)。
(二)審查內容:
1.土地處置方式;
2.土地權屬狀況;
3.地價水平等。
五、行文參考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