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一部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一、《土地估價師資格試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5 號《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二、重要條款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三、鞏固練習
例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自( )起實施。
A.2006年12月1日
B.2006年12月20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C
解析: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