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七條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制作提出答復通知書,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一)影響較大的;
(二)需要實地丈量或者勘測的;
(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實地調查的。
調查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核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開庭審查:
(一)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
(二)申請人要求對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
(三)復議機構認為需要開庭審查的。
第三十四條開庭審查由復議機構組織進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復議機構根據復議案件涉及的業務范圍,確定開庭審查的組成人員,并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開庭審查組成人員為不得少于三人的單數;
(二)復議機構應當在舉行開庭審查前五日內,將開庭審查的時間、地點通知復議參加人;
(三)開庭審查后,應首先由復議申請人宣讀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就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進行答辯并就有關事實進行舉證;
(四)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舉證沒有異議的,由主持人當場予以認定;有異議的,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可以質證,也可以再舉證反駁。對雙方有異議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由主持人當場或者事后經合議予以認定。
第四十三條復議機關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例題: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A.60
B.90
C.100
D.120
答案:A
解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章 送達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
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部門預算。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必須的設備、工作條件,復議機關要給予保障。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判斷):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X
解析: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