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3.期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依法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例題: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解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