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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價師備考: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1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一部分 行政許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頒發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并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許可。審查應當公開、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以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確定性。

  第三、行政許可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不同,后者是給予法律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種剝奪和限制,而前者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是一種準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第四、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準。

  例題:下列屬于行政許可行為特點的包括(  )。

  A、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B、行政許可是一種依法審查的行為

  C、行政許可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

  D、行政許可是不要式行政行為

  答案:ABC

  解析: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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