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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價師備考: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

  第五十四條 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按批準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但對上述范圍內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據有關的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

  第五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七條 他項權利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約定設定。他項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后增設。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按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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