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環節,是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發放征(占)用土地通知書和劃撥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門將批件及時抄送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由征收機關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繳納稅款或辦理減免稅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憑完稅收據或減免稅憑證發放用地批準文件。用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納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暫停其土地使用權。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為30天,即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