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但人身保險合同除外。
2、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在保險法律關(guān)系中,要求當事人具有的誠信程度,要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
3、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guān)系中,如果近因?qū)儆诒槐oL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qū)儆诔怙L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lián)p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4、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經(jīng)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賠償數(shù)額,足以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保險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有權(quán)獲得全部的、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數(shù)額,僅以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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