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即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從而產生的土地權屬矛盾。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