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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基礎:掛鉤試點的工作組織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掛鉤試點的工作組織

  (十八)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組織和指導;試點省(區、市)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試點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十九)試點省(區、市)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省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總體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試點單位、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組織管理、工作進度、實施措施等。省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二十)試點市、縣負責制定試點實施工作計劃和項目區實施規劃,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實施。具體報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

  (二十一)省級或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對試點行政轄區及項目區進行檢查考核,并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報告。

  項目區實施完成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驗收。驗收時項目區需提供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與實施前留存的同類圖件和資料進行比對和核查。

  (二十二)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鉤試點周轉指標,并對該省的土地利用計劃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時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

  例題:國土資發[2005]207號規定,掛鉤周轉指標由下達至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 ( )年。

  A.一

  B.三

  C.五

  D.六

  答案:B

  解析:掛鉤周轉指標由下達至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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