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由于待估宗地為商業用途,為此應選用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余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中的兩種。
收集的資料包括:
1)收益還原法應收集以下資料:
A.開發后的房地產出租收益;
B.房地產出租費用及有關稅費等;
C.房屋重置成本;
D.土地還原率、房屋還原率等參數;
E.當地土地市場、房地產市場資料及待估宗地個別資料等。
2)市場比較法應收集以下資料:
A.三個以上與待估宗地用途相同、交易類型相同、區域及個別條件相近、交易時間相近等的比較實例;
B.土地還原率等參數;
C.當地土地市場、房地產市場資料及待估宗地個別資料等。
3)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應收集以下資料:
A.當地基準地價及修正體系;
B.待估宗地所在土地級別;
C.土地還原率等參數;
D.當地土地市場、房地產市場資料及待估宗地個別資料等。
4)剩余法應收集以下資料:
A.開發后的不動產市場售價;
B.開發中的有關建筑費、專業費用及其他費用;
C.土地還原率、年貸款利率等參數;
D.當地土地市場、房地產市場資料及待估宗地個別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