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wsx2132444qp:
問題:黑老師你好:
馬上就要考試了,但我還有一個問題很困惑,問題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小城市想要征收耕地20公頃,但是為了土地的整體性,其中有3公頃為基本農田,那么,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應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但是涉及到基本農田征收的審批權限,在國務院
問:1 是不是先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去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呢?
2 還是去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時,一起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我也不知道說清楚了沒?
總之.到底是怎么辦理了?先去哪,后去哪,還是某個地方一起給辦了?我很著急!!!!!!!!!!!!!!拜托拜托~~~~~~~~~
老師:你好:一、凡是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時,一起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二、國務院征地審批手續最新政策(今年可能不考) 《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 320號。【發布時間: 2007.01.23】(1)審查報批工作總體要求。按照《通知》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從2007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省級人民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國土資源部依據規劃和計劃,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審查把關;指導、監督與核查地方組織實施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審查匯總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審核、實施、監督檢查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2)報批程序與實施步驟。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按照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3)報批與實施必需材料(4)有關工作具體要求。(一)抓緊組織制定貫徹落實措施;(二)嚴格依據規劃計劃審查報批用地;(三)切實搞好用地批后實施管理;(四)大力加強城市用地監督檢查。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依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不得改變。各省(區、市)和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要求,切實搞好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加強批后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范圍包括,我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2、zyr6363:
問題:請問老師: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
轉讓 轉租 抵押 修建永久建筑物嗎?
老師:你好:
一、要搞清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和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發生在土地一級市場。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土地使用權租賃發生在二級土地市場。
二、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轉讓、轉租、抵押、修建永久建筑物,但是有條件的。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需改變租賃合同約定用途的,承租人應當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租賃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并根據改變的用途相應調整租金。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和抵押,其條件是: 一是經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二是按租賃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已建成;三是已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四是租賃土地使用權,非隨其地上物不得發生轉讓、抵押。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租賃土地使用權人轉租其土地權利時,并未喪失其土地使用權,即未脫離原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束,其與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可不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但仍應繼續履行原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筑物的歸屬。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自然歸屬于出租人。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