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學員提問1:
黑老師:
在您的講義中有幾個問題不明白,請指教?
1.第50講<物權法>中,第171條,"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句話怎么理解?是不是后面是"債權人"?
2.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那么第一次是什么時間?
3.還有就是土地有償使用收益的問題.好象98年有個文件,"....全部上交國家,用于....,全部留給地方政府,用于....",又有一個規定'屬于事業單位的,...50%上交,50%留給...",還有新文件"30%上交國庫,70%留給地方政府"...還有沒有其它規定我不知道,老師,您對這些文件肯定熟悉,能給我們單獨羅列對比一下嗎?我非常迷糊.
謝謝黑老師,辛苦您了!
老師回答1:
你好:
1、反擔保是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該第三人以外的人)應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擔保。你的問題中,第三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所提供的擔保。
擔保法也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2、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歷時十年,從1986年開始到1994年結束。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1999年8月4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
(3)《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2006.11.9)規定,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4)《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規定,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學員提問2:
老師好!
在00年真題中,這道題我沒有明白
39,某農戶因分家,分戶需要,在自家承包的一般農田上申請住宅用地100平方米,需要經()批準。A鄉級人民政府B縣級人民政府C省級人民政府D國務院我沒有明白答案為什么選B,不是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嗎,那不得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嗎,怎么能縣級政府呢?
老師回答2:
你好:
此題已過時。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再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規定,村內無空閑地或非耕地,確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須先在本村開發相 當新建住房用地面積兩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規劃進行新農村住宅建設的,一般應在原址改建。確需易址新建 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附舊址復墾計劃,經區、縣人民政府 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學員提問3:
老師好!
在00年真題中,這道題我沒有明白,向您請教!
25,以下土地用途中,不屬于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體系中一級類土地用途的是
A耕地B牧草地C交通用地D特殊用地答案為D,請問理由?
老師回答3:
你好:
此題已過時。目前土地分類的基本框架,采用三級分類體系。
1.一級類設三個 。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類的界定嚴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二級類設15個。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8個一級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設的“其他農用地”等5 個地類共同構成農用地;原城市工地分類的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個一級類及原來兩個分類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農村道路)和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水域中分離出來的水利建設用地等共8個地類構成了建設用地;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進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 共同構成未利用地。
3.三級地類設7l個。是在原來兩個土地分類的二級地類基礎上調整、歸并、增設而來的。
因此,耕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已屬于二級地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