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61、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什么類型用地?
答: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
162、城鎮居民能否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答:不能。
163、我省農村村民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
答:(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
(四)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164、哪些情形,我省農村村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答:(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165、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什么面積掛鉤?
答: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
166、農村村民因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能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買賣?
答:可以。
167、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其購買的房屋和土地如何處理?
答: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拆除,退還土地。
168、哪些情形,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銷村民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答:(一)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等依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宅基地;
(五)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169、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多少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答:30日。
170、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答: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