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01、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用地單位應當采取整治措施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102、哪些用地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二)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3、收回后的集體閑置土地,采取什么方式利用?
答:(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104、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如何處理?
答:可以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05、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如何利用?
答:(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106、哪些用地可以申請使用集體所有土地?
答:(一)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
(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107、屬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審批范圍有哪些?
答:(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
(二)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的建設項目(單獨選址項目除外)占用農用地的。
108、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分期建設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是否正確?
答:正確。
109、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幾個批次內?
答:5個。
110、各類建設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是否正確?
答:不正確。只有卻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可以這樣操作,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