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1、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是多少年?
答:30年。
22、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承包經營權進行調整,必須履行哪些程序?
答: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答:可以。
2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否正確?
答:不正確。應是三分之二以上。
25、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哪級人民政府處理?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6、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哪級人民政府處理?
答: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7、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哪些爭議案件?
答: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28、存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答: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9、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30、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申請,如何審查處理?
答:應當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先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的條件,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