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學員問題:請問老師什么情況下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老師回復: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經批準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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