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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備考答疑(1)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張老師,有一例題中提到建筑物殘值率為10%,,但在解答過程中未扣除此項,為什么?

  題目如下:

  例題3:

  1.估價對象概況

  某公司于1995年11月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A地塊50年使用權,并于1996年11月在此地塊上建成建筑物B,當時造價為每平方米1200元;其經濟耐用年限為55年,目前該類建筑重置價格為每平方米1500元,殘值率為10%,A地塊面積450?O,建筑面積為400?O,目前該建筑全部出租,每月實收租金為10000元。據調查,當地同類建筑出租租金一般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土地及房屋還原率分別為5%和6%,每年需支付的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為每建筑平方米20元,需支付的年管理費為同類建筑年租金的4%,年維修費為重置價的2%,年保險費為重置價的0.2%。

  2.估價要求

  試根據上述資料估算A地塊在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3. 估價過程

  (1)該宗土地與房屋出租,有經濟收益,適宜采用收益還原法進行估價。

  (2)計算出租總收益:

  收益應采用客觀收益,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

  年總收益=30×400×12=144000元

  (3)計算出租總費用

  總費用包括以下幾項:

  ①年稅金=20×400=8000元

  ②年管理費=30×400×12×4%=5760元

  ③年維修費=1500×400×2%=12000元

  ④年保險費=1500×400×0.2%=1200元

  ⑤計算房屋年折舊費

  房屋的折舊費應當根據房屋的重置價、耐用年限、殘值率進行計算。但本案例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即土地使用者可使用的年期小于房屋耐用年限,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而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關于地上建筑物的處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作具體規定,而國務院55號令則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因此使用者可使用房地產年限不能超過出讓年期。對本案例而言,使用者可使用房地產年限為51-1=49;而房屋在使用期滿并不能由房產主取得。因此,整個房屋重置價必須在可使用年期內全部收回,以回收整個投資。因此,本案例中房屋年折舊費為:

  年折舊費=房屋重置價/房屋可使用年限=1500×400/49=12245元

  所以:總費用=①+②+③+④+⑤=39205元

  (4)計算房屋出租年純收益:

  ①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年折舊費×已使用年限

  =1500×400-12245×3=563265元

  ②房屋年純收益=房屋現值×房屋還原率

  =563265×6%=33795.9(元)

  (5)計算年土地純收益:

  土地年純收益=(2)-(3)-(4)

  =144000-39205-33795.9=70999.1(元)

  (6)確定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案例土地在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年期為46年,因此土地使用權價格為:

  回答:

  題目中:公司于1995年11月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A地塊50年使用權,并于1996年11月在此地塊上建成建筑物B,當時造價為每平方米1200元;其經濟耐用年限為55年,可以看出經濟耐用年限長于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國務院令,此建筑不計算殘值,具體講解建議看一下:

  如果房屋耐用年限超過了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即土地使用者可使用土地的年期小于房屋耐用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1990)55號令規定,土地使用期滿而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關于地上建筑物的處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作具體規定,而國務院55號令則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因此,土地使用者可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年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這樣,當房屋耐用年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時,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調整確定房屋可使用年限,在計算年折舊時也不應考慮殘值。相應的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費=房屋重置價/房屋可使用年限

  房屋可使用年限=土地出讓前房屋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讓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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