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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備考:證券法(24)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七十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中 華 考 試 網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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