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設資金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公路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2、BT模式的運作
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筑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
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3、實施BT模式的依據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路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3.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于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4、國內公路工程實施BT模式的部分范例
4.1 2003年,重慶華村嘉陵江大橋由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25.5億元人民幣;
4.2 2004年,涪陵烏江二橋由中鐵八局承建,工程投資2.29億元人民幣;
4.3 2004年,南京九華山隧道由中鐵八局承建,工程投資 14億元人民幣;
4.4 2004年,上海中環線(清西段)A2、7標萬榮路—銅川路高架工程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4.2億元人民幣;
4.5 2004年,太倉市339省道復線昆太段改造工程由蘇州中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1.3億元人民幣;
4.6 2005年,姜堰市溱湖大道工程由姜堰市華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2.3億元人民幣。
5、BT模式的運作過程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合理確定招標標底等工作;
項目的招標階段: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確定中標人(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6、BT模式的特點
根據BT的概念可知:
6.1 BT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6.2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6.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6.4 投資方不僅是投資者還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
6.5 政府通過招標確定投資方;
6.6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后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6.7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