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1:
FIDIC合同條件賦予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費用支付中的權力( )
A.審查、簽發支付證書
B.具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的權力
C.具有確認工程變更和索賠所產生費用的權力
D.下令動用計日工 E、動用暫定金額及保留金
為什么E也是正確的呢?監理動用保留金應該是錯的吧。保留金是每期計量需扣的金額,怎么是監理在費用支付中的權力呢?
老師回答1: 這位同學,你可能對保留金的返還不是太了解,保留金的返還應在以下情況下進行,
a、當頒發整個工程的交接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把一半保留金退還給承包人并開具證明書,在退回的保留金中應當扣除已經使用的保留金金額。如果頒發永久性工程的一區段或部分的交接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把由他決定的與永久工程這一區段或部分的價值相應的保留金退還給承包人并開具證明。業主根據監理工程師開具的證書,向承包人退還保留金。
b.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監理工程師開具證書退還給承包人。此時也應當扣除已使用的保留金的金額。但是,如果此時尚有應由承包人完成的與工程有關的任何工作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發他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因此動用保留金是離不開監理工程師的.
學員提問2: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ABC )情況,承包人可提出工期索賠。
A.業主違約
B.合同文件出錯
C.不利的自然條件
D.物價上漲
E.政策、法規變化
請問老師為什么不選E?而選項C答案是否合理?
老師回答2: 你好。政策、法規變化一般須進行費用索賠,而不進行工期索賠,另不利的自然條件是甲方應承擔的風險,如由此而引起工期增加,則可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
學員提問3:
變更范圍(1)合同中任何工程數量的增 減 ; 而 在《工程費用監理》第二板147頁例題中說:‘僅僅是工程數量的估計誤差,它不屬于變更的范疇,更不需要下達工程變更令’請問怎么解釋?
老師回答3: 變更范圍(1)合同中任何工程數量的增 減 ; 而 在《工程費用監理》第二板147頁例題中說:‘僅僅是工程數量的估計誤差,它不屬于變更的范疇,更不需要下達工程變更令’請問怎么解釋?
合同中任何工程數量的增 減是指因發生設計變更或因實際情況而發生的工程數量的增減,而僅僅是工程數量的估計誤差是屬于人為失誤碼造成的,因此其不屬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