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0.1 為落實公路工程監理制度,實現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的科學有效監督和管理,使監理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各級公路項目的施工以及養護、中修監理。
1.0.3 本規范所稱監理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
本規范所稱監理機構是指由監理單位派出,并代表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的監理組織。
本規范所稱監理人員為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人員,及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和公路工程監理培訓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技術人員。
本規范所稱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在監理合同期限內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等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1.0.4監理應依據以下文件開展工作:
1.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
2.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
3.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4.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
5.工程設計文件和圖紙;
6.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函件。
1.0.5 監理機構設置應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確定;并應由中標的監理單位或受委托承擔監理任務的監理單位組建。
三、四級公路或中修養護工程可只設置一級監理機構,即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監辦”);
高速及一、二級公路宜設置二級監理機構,即總監辦、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駐地辦”)。
1.0.6 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按照保證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的原則,配備監理人員。
1.0.7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應根據本規范1.0.4條規定,嚴格按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和權限開展工作。
當采用二級監理機構或監理總承包時,應由中標的監理單位劃分各級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現管理漏洞;
當對監理機構分別招標時,應由建設單位劃分確定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1.0.8 建設單位必須與中標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二者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應明確各負其責。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條例,創造合法、規范、有序的監理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