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1)以公司在工程項目的代表身份,與業主、承包單位及政府監理機關和有關單位協調溝通有關方面問題;
(2)確定工程項目組織和監理組織系統,制定監理工作方針和基本工作流程;
(3)選擇確定監理各部門負責人員,并決定他們的任務和職能分工;
(4)對監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根據工程實施的變化進行人員調配;
(5)主持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規劃,并全面組織實施;
(6)提出工程承發包模式,設計合同結構,為業主發包提供決策意見;
(7)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工作,主持編寫招標文件,進行投標人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為業主提出決策意見;
(8)參加合同談判,協助業主確定合同條款;
(9)審核并確認分包單位;
(10)主持建立監理信息系統,全面負責信息溝通工作;
(11)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對工程實施的有關工作作出決策。如計劃審批、工程、事故處理、合同爭議、工程索賠、實施方案、意外風險等;
(12)審核并簽署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付款證明、竣工資料、監理文件和報告等;
(13)定期及不定期巡視工地現場,及時發現和提出問題,并進行處理;
(14)按規定時間向業主提交工程監理報告和例外報告;
(15)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報告監理情況;
(16)分階段組織監理人員進行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