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6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烙守信用,履約付款。
支付結算是以信用支付工具完成的貨幣收付行為,收付款人及銀行各方,都是在信用基礎上才能接受票據或結算憑證進行結算。要辦好支付結算,就會涉及到商業信用或銀行信用,無論是采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和其他結算方式,對客戶和銀行都有一個洛守信用、履約付款的問題。
“烙守信用,履約付款”,是指辦理支付結算的當事人之間,辦理支付結算時應按照事先的約定或承諾,嚴格遵守信用,行使各自的權利和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票據權利人必須在票據權利時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票據債務人必須依法承擔票據義務,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進行支付。交易雙方的開戶銀行也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結算中介機構的責任,準確、及時、安全地為廣客戶辦理好支付結算業務,這是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結算秩序的重要保證。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誰的錢送誰的賬,由誰支配”,是指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必須尊重資金所有者的資金所有權和支配權,切實做到誰的錢送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保證把收款人應收的款項及時準確無誤地劃入收款人賬戶;銀行從存款人賬戶中支付款項時,都要根據存款人的意愿和委托辦理。至于結算雙方的交易糾紛,應由其自行解決,或通過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裁定。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隨便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如劃任何款項,也不得任意停止或拒絕客戶的正常支付。未經客戶的委托和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或銀行自身對其資金干預和侵犯。這條原則既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又加強了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責任,而且也是銀行的信譽所在。
(3)銀行不墊款。
“銀行不墊款”,是指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只負責將結算款項從付款人賬戶劃轉到收款人賬戶,而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銀行不墊款的原則由來已久。這是由支付結算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這條原則一方面保護了銀行對其資金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另一方面促使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債務負責,而不得將自己的債務風險轉嫁給銀行。
銀行不墊款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點:一是銀行本身是企業性質,既要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原則,對資金也要自求平衡,講求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二是銀行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資金清算樞紐,決不能被人隨便利用其信譽或直接套取銀行信用;三是如若被企業單位套用銀行資金或銀行隨意代墊款,勢必被迫擴信貸規模,增加貨幣供應量,從結算渠道打開缺口,引起信用泛濫和通貨膨脹,給國家經濟帶來許多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