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監理服務的內容
1、編制監理計劃;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現場;
3、參與交樁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復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及工地會議;
6、發布開工令,批準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核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于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根據合同規定發布停工令;
19、對己完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證書;
21、根據合同權限辦理工程變更;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7、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簽發交工證書;
29、監督承包入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余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并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完成監理合同規定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