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
監理招標發包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可以是整個工程項目的全過程,也可以只監理招標人與其他人簽訂的一個或幾個合同的履行。劃分合同發包的工作范圍時,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工程規模
中小型工程項目,有條件時可將全部監理工作委托給一個單位;型或復雜工程,則應按設計、施工等不同階段及監理工作的專業性質分別委托給幾家單位。
2.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
不同的施工內容對監理人員的素質、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不同,應充分考慮專業特點的要求。如將土建和安裝工程的監理工作分開招標,甚至有特殊基礎處理時將該部分從土建中分離出去單獨招標。
3.被監理合同的難易程度
工程項目建設期間,招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較多,對易于履行合同的監理工作可并人相關工作的委托監理內容之中。如將采購通用建筑材料購銷合同的監理工作并人施工監理的范圍之內,而設備制造合同的監理工作則需委托專門的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