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⑴ 承包人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交施工進度計劃。
⑵ 監理機構應在收到施工進度計劃后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明確審批意見。必要時召集由發包人、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進度計劃審查專題會議,聽取承包人的匯報,并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⑶ 如施工進度計劃中存在問題,監理機構應提出審查意見,交承包人進行修改或調整。
⑷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或修改、調整后的施工進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