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工程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出現了與簽訂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而需要改變原定施工承包范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工程變更不同于合同變更,前者對合同條件內約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改動,只是對施工方法、內容作局部性改動,屬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則屬于對原合同需進行實質性改動,應由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變更。
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布變更指令:(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第(2)和(3)屬于重的設計變更。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令的方式將承包范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
(5)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沒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這種變更指令應是增加與合同工作范圍性質一致的新增工作內容,而且不應以變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過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計劃使用的施工設備范圍去完成新增工作,除非承包商同意此項工作按變更對待,一般應將新增工程按一個單獨的合同來對待。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