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監理職責
(1)制訂進度計劃編制要求、監理報批程序,內容包括:各種進度計劃的編報和報批時間、各級監理的審批權限、進度計劃應包括的內容和格式等。
(2)審批承包人在開工前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以及在各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工程進度計劃和變更計劃。審批中,如認為以上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規定,應要求承包人予以補充、修改或重新編制。
(3)審批承包人根據總體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月度計劃、調整計劃。
(4)控制承包人按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并加強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且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偏差超過正常范圍時,應要求承包人調整或修改計劃,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5)用提示、指令、檢查、工地會議和合同規定的有關措施,監督承包人的人員、設備、材料和資金投入,以滿足工程正常進展的需要。
(6)協調各承包人或各單位工程間的工程進展,協調和解決施工中發生的相互干擾。及時提示業主按合同規定為承包人提供保證工程正常進展必需的施工用地、設計圖紙及外部環境等屬于業主應解決和協調的問題。
(7)向業主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后,監理工程師提出采取調整措施要求后,承包人工程進度滯后狀態并無明顯改善,或無視工程師指令,或無力履約時。應分析原因,并根據承包人的履約能力,向業主提出撤換承包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強制分包或終止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和建議。
(8)發生延誤、延期或終止合同時,監理工程師對發生以上事件的原因進行調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處理有關索賠等合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