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4頁
【問題】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解答】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于不可抗力。(1分)
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0.5分)
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0.5分),大火撲滅后G施工單位停工5天(0.5分),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0.5分)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0.5分)
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0.5分),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0.5分),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0.5分),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0.5分)。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的定義,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是雷電導致的大火,所以可以判斷為不可抗力。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件第39條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雙方分別承擔的方法,可以確定G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各自承擔哪些費用。一般來說,如果能夠記住“承包人人員傷亡及相應費用、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其他費用都由建設單位承擔”,這個題目就能正確回答了。
【復習提示】招標投標與合同是監理工程師考試必考的知識點,復習的時候不僅要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而且有些條款必須記憶才能保證答題正確。為了達到記憶準確,建議考生閱讀《招標投標法釋義》和《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這兩本書,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答題技巧】這個題目在解答不妥之處的時候要從頭到尾把案例的背景資料再閱讀一遍,注意讀的時候就把不妥之處用鉛筆標注出來,以免遺忘。根據問題,如果問“不妥之處”、“正確做法”和“為什么”,就是有三個采分點。法律和合同是判斷的依據,記不清也要寫出來,特別是要把與案例背景相關的地方寫出來,即使記不清法律和合同的原文也要寫明不妥之處和正確做法。回答的時候,問到一個就要回答一個,即使依據和正確做法有的時候很相近,也要分別回答,它們是兩個采分點。
【背景】某工程,建設單位與甲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施工單位選擇了乙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約定的工程開工日前,建設單位收到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后即予處理:考慮到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且甲施工單位的施工機具和施工人員已經進場,便審核簽認了《工程開工報審表》并通知了項目監理機構。
事件2:在施工過程中,甲施工單位的資金出現困難,無法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乙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支付申請。項目監理機構受理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單位簽發了付款憑證。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巡視中發現,乙施工單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質量隱患,專業監理工程師隨即向甲施工單位簽發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單位回函稱,建設單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單位付款,因而本單位對乙施工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不承擔責任。
事件4:甲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建設單位于2003年9月20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各單位分別簽署了質量合格文件。建設單位于2004年3月辦理了工程竣工備案。因使用需要,建設單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單位按其示意圖在已驗收合格的承重墻上開車庫門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將該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該工程給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經監理單位組織檢查,確認是因開車庫門洞施工時破壞了承重結構所致。建設單位認為工程還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單位無償修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罰。
【問題】1.指出事件1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處:建設單位接受并簽發甲施工單位報送的開工報審表(1分);
理由:開工報審表應報項目監理機構(1分),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1分),并報建設單位(1分)。
根據《建設工程信息管理》47頁1.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申請開工時,承包單位認為已經具備開工條件時向項目監理部申報“工程開工報審表”,監理工程師審核后認為具備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建設單位。所以,題目中甲施工單位直接把《工程開工報審表》報送建設單位的作法不妥,建設單位不應接受。建設單位簽發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的作法也不妥,因為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是總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問題】2.指出事件2中項目監理機構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處:項目監理機構受理乙施工單位的支付申請(1分),并簽發付款憑證(1分); 理由: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沒有合同關系(1分)。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管理》170頁分包合同的管理關系,業主不是分包合同的當事人,與分包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因此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分包工程的批準。按照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分包商的支付報表應報送承包商,經承包商代表審核后,將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報表內一并提交工程師批準。從這一點來看,分包商不應向監理機構提出支付申請,監理機構收到分包商的支付申請也不應受理,更不能批準業主直接向分包商付款,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在教材112頁工程分包中,明確指出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務的報酬只能依據分包合同由承保人支付。
【問題】3.在事件3中甲施工單位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解答】不正確(0.5分),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影響了工程質量,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1分)。
根據《建筑法》第55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的,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教材112頁工程的分包中明確指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影響了工程質量,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