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一節 施工資質與施工前準備
第三十二條 從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第三十三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經專家評審通過的設計文件和設計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當具備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執行規范、規程、設計中所規定的施工程序的技術措施;土方開挖及運輸方案;控制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對鄰近建(構)筑物、道路,供電及市政管線的保護措施、監控措施;應急搶險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節 深基坑施工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深基坑開挖前,施工單位應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有關措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的專項防護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履行技術管理程序,按照審定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對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監控。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檢查、督促基坑施工單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工作,嚴禁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強令施工單位違章作業、盲目施工。
第三十八條 深基坑坑頂周邊在基坑深度2倍距離范圍內,嚴禁設置塔吊等大型設備和搭設職工宿舍。在深基坑周邊上述距離范圍內,確需搭設辦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須經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驗算設計,并出具書面同意意見;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對基坑進行特殊加固處理,加固方案必須經原專家組評審。|考試|大|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制定防范事故的應急預案。發生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威脅周邊環境安全時,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嚴禁拖延或隱瞞不報。
第四十條 深基坑圍護結構施工完工后、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前,必須由建設、深基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進行聯合驗收,對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的穩定性、時效性等方面出具書面意見,并報當地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備案,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結構施工。
第四十一條 凡建設單位將深基坑工程單獨發包的,|考試|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建設單位必須組織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及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深基坑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圍護結構有效時限內和主體結構滿足抗浮要求時,及時進行基坑回填工作。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第四十三條 深基坑開挖或支護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長期暴露或超過支護設計安全期而危及周邊環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擔未能及時回填或加固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第七章 深基坑工程監理與監測
第四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理。監理單位應根據規范、設計文件、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文件,提出監理意見,編寫深基坑工程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深基坑工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檢查建設、勘察、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ǘz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現場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ㄋ模z查各項觀察監測記錄;
(五)對施工過程進行必要的旁站監理;
?。┓煞ㄒ幍纫幎ǖ钠渌鼞O理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深基坑監測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十七條 有地下室或地下結構的建(構)筑物基坑及基坑鄰近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設施、地下管線、巖土體及地下水體等周邊環境應進行監測。監測應當委托有勘察資質的單位承擔。監測單位與施工單位不能有隸屬關系或同屬一家上級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深基坑工程監測應從基坑開挖前的準備工作開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畢為止。
第四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在基坑工程設計階段,根據工程情況,提出對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要求,主要包括監測項目、測點位置和數量、監控報警值等。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考試|大|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方案,并經委托方審核后實施。
第五十條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通報監測分析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監測采集數據已達報警界限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結束后,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提交監測報告。
第五十一條 遇臺風、大雨及地下水位漲落大、地質情況復雜等情形,建設單位、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必須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加強對深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察工作,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評審、監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其費用應單獨列支,由建設單位承擔;經專家組評審通過的設計文件作為工程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單位據此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預算。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原《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青建管質監字[200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