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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輔導:現行監理費標準的剖析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摘要:監理公司向項目管理發展,是必然趨勢。項目管理貫穿于項目決策階段、實施階段和使用階段。因此,應科學合理地測算監理成本,建立監理市場價格體系,按照“符合性、綜合性、適用性、合理性、條件性”原則制定操作性強的監理費標準。
  關鍵詞:建設監理;監理費;工程;標準
  1、概述
  近幾年,電力建設在全國迅猛發展,為監理企業創造了展示實力的舞臺和進一步發展的良好機遇。隨著有形市場的建立和規范,社會和業主對監理企業賦予了越來越多的責任,監理服務范圍從“施工階段監理”已逐步向設計階段監理、招標工作、造價咨詢、設備監造以及業主顧問等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延伸和擴展。由此,引發出了一個議題,就是目前電力行業執行的國電火口[1999]677號文(1999 年頒發)的監理取費標準涵蓋了哪些監理工作內容?幾年前已有行內人士提出現行的監理費太低,不利于監理企業發展的意見,|  在我國建設監理發展的初期階段,監理工作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過程,要求監理費標準大而全地涵蓋基本建設的所有內容,有一定的難度。雖然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價費字[1992]479號文規定了監理費收費標準,但文中也提到這只是指導價格。1999年原國家電力公司在參照了 479號文的基礎上,針對電力工程的實際情況,頒發了國電火[1999] 677號文,明確了監理工作內容細化了取費標準和考核獎勵辦法。該文在當時的情況下,對電力監理行業的發展壯大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隨著監理行業的規范管理和監理企業自身的不斷成熟,社會和業主對監理的認識不斷加深,對監理產生了一定的依賴性,賦予的責任越來越大,委托的內容越來越廣,對監理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同時,政府在已頒發的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中,也進一步加大了監理的責任,加重了對監理的處罰力度。在這種形勢下,使用了多年的監理費標準已不能滿足監理服務深度和廣度要求,相對制約了監理企業的發展空間,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強的監理費標準已是迫在眉睫。現結合上述規定的監理取費標準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認識和建議,希望得到關注和重視。
  2、現行監理費標準的剖析
  2.1.關于“小業主、大監理”的原則國電火[1999]677號文在“1.總則”中提到了“小業主、大監理”原則,但是“小業主、大監理”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如何解釋它的含義,“小業主”小到什么程度,“大監理”大到什么范圍,這些問題在國家正式文件上都找不到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業主和監理的職責和義務已在《監理合同》中有了規定,不管“小”還是“大”,合同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僅從合同條款來分誰“大”誰“小”,這會顯得有點牽強附會;另一方面,“小業主、大監理”講起來容易,卻不好做,遇到通情達理的業主是監理單位的福氣;碰到蠻不講理的業主,不管是否該監理干的事情,都要求你干,甚至不好干的、得罪人的都推給監理來做,有時候感覺這句話就象套在孫悟空腦袋上的緊箍咒一樣,身不由己。因此,建議有關權威部門對‘小業主、大監理“作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或界定,該小則小,該大則大,職責分明,使監理單位順理成章、理直氣壯地開展監理工作。
  2.2.關于“監理費用對應的監理范圍”
  國電火門  乃77號文“2.1條款”規定監理范圍為:從施工準備直至移交試生產J合“ 1.總則”的條款,可以理解為: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的“施工準備直至移交試生產”期間開展“四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監理工作。按照常規的基建程序,這期間所涉及的內容包括設計、建筑工程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和試生產的質量控制以及與之相應的進度、投資、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協調工作,是否在這期間所發生的工作均由監理單位來承擔?在目前合同環境不是很完善的形勢下,《監理合同》條款不可能很周密/嚴謹/全面,從而使監理企業還有生存空間。如果嚴格按“2.1條款”執行,監理單位以目前的監理費是不可能承擔工程建設從“施工準備直至移交試生產”期間涵蓋的所有工作。
  2.3.關于“監理費的計算方法”
  現行電力工程監理費的計算方法基本為二種:一是火電工程和變電站工程以建安費為基數乘費率;二是送電線路以每公里乘單價,并根據特殊情況設定調整系數。這種計算方法快捷。簡單、省事,但不能完整地反映電力工程項目特點,不能綜合體現監理工作的難易程度,計算方法不夠科學和靈活,費用包括的內容含糊,不清晰。例如,一項“三通一平”工程,由于不同機組容量或不同電壓等級,導致所取得的監理服務費也有所不同。火電工程最高的費率為1.98%,最低的費率為1.35%,高低相差1.5倍;變電站工程最高的費率為5.5%,最低的費率為3.0%,高低相差1.83倍。就是說,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提供相同的監理服務,卻不能得到同等的經濟回報。|  2.4.關于“對監理的考核、獎勵辦法”
  國電火[1999]677號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關于“對監理的考核、獎勵辦法”的條款,其目的是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當好業主參謀,做好監理工作。但是,從考核內容看,有些條款并不清晰,不好操作,還會引起爭論和扯皮。其中扣減的條款有“‘二管理、一協調’內容具體,落實得力,分別支付監理費的3%、2%,否則扣減”,對于“內容具體,落實得力”應由誰來評價?評價的依據是什么?如何評價?不同的業主、不同工程有不同的要求;還有“工程全部實現達標,投產支付監理費的 3%,否則扣減”,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的規定,目前只有 22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和火電工程才參與“達標”評比,110kV輸變電、配網和技術改造等工程則不參評,這些不參評的工程,如何考核?是否也要扣減監理費?這也是一個經常引起爭論和扯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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