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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合同外收入結算工作理論與實踐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3.索賠
  索賠也構成合同外支付,關于索賠的文獻也較多,在此只論述以下幾點:
  (1)FIDIC合同條款是錯綜復雜的,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要系統化和全面化。例如西非某國一個道路項目在旱季遭遇一場大雨,承包商的部分設備和部分工程受損,承包商以FIDIC第20.4條款業主的風險(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及業主沒有按時提供涵管為由要求索賠。監理根據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為依據,該條款明確規定不利的外界障礙不包括現場氣候條件,不能據此要求經濟索賠,但可以根據第44.1條款索賠工期。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工程險,并且業主支付保險費用時,意外事故和自然力的風險便由業主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果承包商沒有投保或者脫保,則承包商自己承擔該風險。
  (2)索賠要抓大放小,對責任明確的事件要力爭及時處理,避免一攬子解決。業主和監理傾向于一攬子解決索賠案例,一是消耗承包商對索賠的執著力,如果承包商不再堅持,則索賠自然不用再解決,二是業主要視項目最終資金的使用情況而定,如果資金有節余,則索賠可以寬松一些,三是伺機尋找承包商的過錯,從而抵消索賠,因此這往往對承包商不利。承包商要盡量避免以業主和監理的個人疏忽或過錯而引起的索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工程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形式解決。
  (3)承包商要努力完成自己的義務,特別是在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上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給業主和監理拒絕索賠的借口。另外要注意索賠的形式和時效,例如索賠致函監理工程師外,&&還要復件致給業主,有時業主會抓住這些很小的把柄拒絕索賠。
  (4)道義索賠。承包商如果招致意外損失,但從合同條款上無法索賠,承包商可以積極地讓業主和監理了解自己的困難并征得他們的同情和支持,從而通過一些方式得到補償。例如一個道路項目的箱涵報價非常低,監理工程師同意大量削減該種箱涵。
  4.調價
  調價也是提高項目經濟效益的一個途徑,一般工期在1年以上的項目可以調價,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投標或者合同談判階段就要認真選擇好調價指數和調價系數[3]。標書中一般規定了調價公式,并給出了調價系數的浮動范圍。承包商要盡量選擇上漲幅度較大的指數,并且增大上漲幅度較大指數的系數。如果調價指數選擇不好,不僅不能增加收入,而且還有可能調為負數。例如尼泊爾一個河道防護項目,美元調價公式中每一指數的調價因子是(xn/x0)*(Ex0/Exn),其中x為外籍勞務、進口設備、進口材料等指數,Ex為匯率,數值為1美元兌出口國貨幣的量。該項目計劃從印度進口材料,所以選擇了印度價格指數和印度盧布的匯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雖然印度價格指數增加,但由于印度盧布貶值,導致美元調價為負值。坦桑尼亞一個道路項目1999年簽約,合同談判時選擇的調價指數為中國的指數,但隨后幾年中國通貨緊縮,價格指數下降,這樣調價也為負值。   
  (2)調價要充分依靠業主、監理和出資方的支持。根據FIDIC合同條款第70條款,如果由于材料來源、設備來源或者其他條件的變動,使原合同中的調價指數和調價系數不再合理,可以在征得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更改調價公式。例如贊比亞一個道路項目1998年簽約,合同金額500萬美元,承包商的材料調價指數選擇的是英國C.E.BulletinU.K雜志發布的總體材料(material)指數,根據此調價公式,項目能夠調價40多萬美元,但項目組了解到同一業主其他標段合同選擇的材料指數都是瀝青價格指數,瀝青價格上漲幅度大于總體材料指數,如果按照瀝青指數調價,則項目組可以調價100萬美元。項目組以主要材料為瀝青為由,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要求使用瀝青價格指數進行調價。業主和監理一開始置之不理,后經承包商堅持不懈的努力,業主和監理有所松動,并在出資方同意的情況下,最終同意用瀝青指數進行調價。前文所提及的坦桑尼亞道路項目,在實施期間,項目組以主要進口設備和材料沒從中國進口為理由,要求改變調價指數,最終監理同意使用美國的物價指數。
  鑒于上述情況,合同調價并不一定越早進行越好,可以在工程后期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調價方案。
  5.其它合同外收入
  (1)延期支付利息:FIDIC第60.10條規定,業主對于中期結算單的支付期限是28天,有的項目規定為兩個月或者3個月,超過該期限承包商便可以要求業主支付延期利息。當地幣的延期支付利率一般規定為所在國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上浮1~3點,外幣一般用LOBOR上浮1~3點,也可以用固定利率,承包商要盡量爭取固定利率。
  (2)獎勵:對承包商獎勵的情況并不多,在合同談判階段,承包商要明確或者簡化獎勵條件,從而爭取得到獎金,例如幾內亞一個道路項目將限期竣工獎勵條件改為限期主體工程完工,從而順利獲得了業主5%的獎勵。
  6.關于結算總價超過15%的情況及單價變更問題
  FIDIC第52.3 條對最終結算金額增減范圍超過15%做出了規定。對該條的理解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不管增減15%,承包商都可以要求業主補償,因為在結算金額大幅度低于合同價時,承包商的管理費用沒有全部回收,業主應該賠償未收回管理費,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較大時,承包商需要臨時籌措更多的設備和其它資源,增加了管理費,所以業主還需要支付承包商新增加管理費[2]。第二種意見是當結算金額減少15%,則業主需要補償承包商管理費,而如果結算金額增加15%,則承包商回收的管理費多于實際的花銷,此時承包商需要將多回收的管理費退還給業主[1]。其中以第一種意見為主導意見。由于該條款存在歧義和操作困難,在實際中基本沒有被執行,所以FIDIC 1999版刪掉了該條款[4]。
  關于單價變動,雖然可以根據FIDIC第52.2 條進行,但實際操作很麻煩,一般采取支付一筆額外費用的方式來解決。FIDIC1999版對變更單價做了更詳細的規定,但單價變更還是很難執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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