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4頁
了解部分
考綱要求:
了解:合同的公證與鑒證。
熟悉:代理關系;建筑工程一切險。
掌握: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擔保。
了解部分:
一、合同的公證
(一)合同公證的概念
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依法對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公證處。
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二)合同的公證程序
二、合同的鑒證
(一)合同鑒證的概念和原則
合同鑒證,是指合同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對其所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督促當事人雙方認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國的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國的合同鑒證實行的是自愿原則,合同鑒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
(二)合同鑒證的管轄和鑒證審查的內容
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3)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
(4)不能即時鑒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鑒證的。
(三)合同鑒證的作用
合同鑒證的作用有以下幾點:
(1)經過鑒證審查,可以使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利于糾正違法合同;
(2)經過鑒證審查,可以使合同的內容更加完備,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
(3)經過鑒證審查,便于合同管理機關了解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
三、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別
(一)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
原則、內容和范圍、目的相同。
合同公證與鑒證,除另有規定外,都實行自愿申請原則;合同鑒證與公證的內容和范圍相同;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都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二)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性質不同
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鑒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而合同公證則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