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06 共3頁
4.建設工程監理的理論基礎是什么?
答: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和方法來自建設項目管理學,還充分考慮了FIDIC合同條件對工程師作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及其對承建單位嚴格、細致的監督和檢查。
5.現階段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特點?
答:現階段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特點是: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具有單一性,即只為建設單位服務;建設工程監理屬于強制推行的制度;建設工程監理具有監督功能,包括對建設單位不當建設行為進行監督;市場準入的雙重控制,即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準入采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
6.《建筑法》由哪些基本內容構成?總則部分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建筑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關于建筑工程監理、關于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個部分。
總則內容包括: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建筑活動基本要求、建筑業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建筑活動監督管理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