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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資料(五)

發布時間:2018-01-23 共3頁


當事人只能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中選擇一種方式。
90.P77、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內容、條款經過協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91.P78、(2)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意思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92.P79、(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法律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的合同。
(2)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純獲利益的合同;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相對人依法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規定。
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已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93.P81、(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依法可以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力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1)債權轉讓
(3)債務人轉移義務
94.P82、5)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意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95.(3)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2)·約定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6.P84、擔保形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4)保證方式: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
97.P85、抵押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98.P86、(4)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
(1)質押:質押擔保的當事人,即合同的債權人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折價拍賣、變賣。
(2)2)·法律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第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第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第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第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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