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庫、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99.P88 (1)留置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
(2)3)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3)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來源:
100.P89(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不履行都無過錯,則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都無過錯,則收取定金的一方應將定金如數返還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