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一、外資業主對我國開展建設監理的法規了解不多,他們所關注的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中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和對方所承擔的責任及義務。通常外資業主認為,建設項目投資是花自已的錢,辦自己的事,事事都以少花錢、多辦事、合已意為目的。他們雖與中方監理單位簽訂了合同,但仍習慣于本國的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對中方監理的方式方法很不適應,對有著的監理法規規定也難以理解。他們對建筑施工不一定懂,但在施工階段經常以業主身份不斷地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要求和意見。這些要求和意見有的不符合監理法規規定,有的則不符合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的要求,千萬監理單位難以正常開展工作。
二、外資業主對已經審定的施工圖紙以及設計文件內容常常隨意修改,不遵守我國關于施工圖紙及設計文件的變更個性需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證、原設計單位同意的有關規定。他們往往不經過監理認可,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簽證工料費。只要對設計圖紙不滿意,就擅自個性,很少與監理、設計單位溝通。正因為如此,使得設計變更手續不齊全、不正規,也不符合竣工資料編制要求。千萬監理單位難以對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地控制。
三、外資業主對非合同約定的施工用料隨意指定品牌、廠家,硬性采購,尤其是機電五金、衛生潔具、裝飾用料等。有時承包商已按圖施工,外資業主覺得效果不合其意,就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按自己觀點修改,千萬監理單位監理失控。
四、外資業主不按時向承包商支付經監理簽證的合法工程款,吹毛求疵地尋找借口扣減和拖欠工程款,甚至對監理簽證的工程款額度任意修改。千萬監理方有口難言,難以進行組織協調工作。
五、業主工程師過多參與工程施工中的質量、進度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以致與監理工作重疊交叉,甚至越俎代皰替代監理工作。使得承包商不知該聽誰的指示,常常是無所適從。由于業主的特殊地位,多數情況下,承包商最終還是按業主的指示運行,而將監理處于"擺設位置",監理也就難以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六、部分外資業主利用政府吸引外資、保護外商的特殊性政策,對承包商和監理態度不恭,橫加指責,動輒才罰款或向上報告相逼;對有關建設監督管理的要求,則我行我素,不去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千萬監理工作被動。懾于外資業主的壓力,監理常常難以公平、公正地調解合同爭議。在外資建設項目中,監理合同賦于監理單位的權利能否真正實現?監理作為建設主體的第三方能否"獨立、公平、公正"地開展工作,對建設項目的"三控、兩管、一協調"
實施專業化監督管理?建設監理潛伏外資建設項目中能否有效執行?這些都需要我們去認真的研究和總結。
在外資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現有的監理法規已為監理工作的開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怎樣監理目標,不僅是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問題,也是監理單位依法監理的工作責任心問題。依據監理合同的委托要求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職責要求,獨立、公正地為業主提供專業化監理服務,既維護業主利益又不損害承包商利益,努力提高監理效果,實現監理目標,是監理工作的全部宗旨所在。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組建外資項目監理機構要模式合理、人數適當、專業配套,監理人員責任心要強,整體素質要高,應能夠適應外資業主的嚴格要求。
二、所派總監理工程是由及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熟悉監理依據(監理法規、監理及施工合同、相關文件等),熟悉監理"三控、兩管、一協調"的理論和方法,專業知識扎實,監理經驗豐富,現場控制力和協調能力強,最好有監理外資建設項目的經歷,能夠適應所監理項目的需要。對外資業主和承包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及違規行為,應言之有據,辯之有力地加以說服和制止,在他們面前樹立起自己的形象與威信。要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正確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的權力,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做到公平、公正、獨立地開展工作。
三、監理工作方法要講究科學性、藝術性和規范性。因為外資業主及承包商,他們自身的法規意識不一定強,對監理的認識不一定正確,甚至認為監理就是管理質量,是在找他們的麻煩,往往抵觸情緒較大。一些外資業主(尤其是歐美業主)自恃優越,態度傲慢,藐視國人,加上語文文字的隔閡,難以交流,需要監理在工作中,做好宣傳溝通工作,讓其了解中方監理的組織、目標、任務、手段和方法,明確哪些事情是監理做的,哪些事情是業主做的,出現工作交叉應該怎樣解決,力爭形成相互理解合作的伙伴關系。只有這樣,外資業主才有可能尊重、支持、配合監理開展工作,才能按監理合同接受監理紀律,達到依法監理,實現監理目標。
四、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監理職業道德和監理的服務,不被承包商的吃、喝、玩、樂及小恩小惠所迷惑利誘,不與承包商串通一氣對付業主。對外資業主及承包商的態度應不卑不亢,對他們的違規違章行為,要敢于指出,不能違反監理原則,決不姑 商的吃、喝、玩、樂及小恩小惠所迷惑利誘,不與承包商串通一氣對付業主。對外資業主及承包商的態度應不卑不亢,對他們的違規違章行為,要敢于指出,不能違反監理原則,決不姑息遷就,既不能成為外資業主的附庸而唯命是從,亦不能對承包商放任自流或蠻不講理,應人監理工作開始就按法規嚴格辦事,形成良性監理氛圍。
在我國境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必須遵守《建筑法》,該法對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則具體規定了的監理工作的職責、范圍和標準。
因此,作為外資建設項目的監理方,監理單位就應理直氣壯地依法行事。倘若監理軟弱無能,唯唯諾諾,敷衍行事,外資業主就會視你為多余。這樣做,一方面會損害監理單位的形象,而使監理形同虛設,但是出了進度、質量問題反過來又向監理詰難,動輒會講"要監理干什么"。
由于外資業主的特殊性,使得如何依法做好監理工作,取得良好監理效果,實現監理目標,并達到外資業主滿意的問題,成為監理單位開拓外資項目監理市場關鍵所在。如果監理單位能夠做到以上所述幾點,嚴以律已,依法監理,始終按"獨立、公正、公平"的監理原則開展工作,以一種執法護法、嚴肅服務的精神和讓外資業主、承包商尊重、信賴的姿態開展工作,相信定能取得優異的監理效果,既能使外資業主和承包商滿意,也能為監理單位樹立起良好的監理形象。